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2801民初8530号
原告:***,男,199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建设街道社区。
被告:新疆巴州宜家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
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石化大道丝路天街25号一层2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新疆巴州宜家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