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新2801民初6059号
原告:***,女,1973年4月10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被告:新疆巴州宜家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原告***与被告新疆巴州宜家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9.00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