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巴州宜家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巴州宜家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新2801执105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被执行人:新疆巴州宜家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巴州宜家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库尔勒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库劳人仲字(2022)365号劳动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新疆巴州宜家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新疆巴州宜家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支付案件款12,5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到庭申报财产,未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明被执行人新疆巴州宜家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三、通过传统调查方式到库尔勒市自然资源局、库尔勒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新疆巴州宜家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土地、房屋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新疆巴州宜家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名下无土地、房产可供执行。 四、通过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经营场所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根据申请人申请依法将被执行人法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及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未执行到位12,500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新疆巴州宜家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享有12,500元债权,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