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巴州宜家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巴州宜家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新2801执213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被执行人:新疆巴州宜家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被执行人:***,男,199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巴州宜家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24日作出的(2023)新2801民初13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本院于2023年6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1300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新疆巴州宜家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被执行人***名下的×××号、×××号车辆,本案已将车辆查封,因车辆去向不明,未能实际扣押,故暂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传统调查方式到库尔勒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土地、房产等财产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库尔勒市的房产,与案外人共同所有,抵押给银行,故暂无法处置。本案已将房产相关权证查封(2025年4月21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通过对被执行人所在社区、经营场所调查和了解,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已将被执行人新疆巴州宜家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新疆巴州宜家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享有113000元债权,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