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佛思特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东营佛思特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5破申35号 申请人:东营佛思特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淮河路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500769733617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2019年3月7日,申请人东营佛思特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思特生物公司)以其资金流动性差,无力偿还到期债务,但具备重整条件为由,向本院申请重整。 本院查明:佛思特生物公司于2003年9月19日在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注册资本500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透明质酸、透明质酸钠、L-谷氨酰胺的生产、销售。股东为东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佛思特生物公司提供的财务资料显示:截止2018年11月30日,其公司资产总额为47445.30万元,负债总额为37772.79万元。资产中非流动资产包括固定资产153.58万元、在建工程31187.43万元、无形资产7478.07万元。 佛思特生物公司截至2018年11月底,欠发职工工资181.68万元。因工程款、银行借款等未按期支付被起诉,基本账户被冻结、财产被查封、设备控制系统密码到期停机,因资金问题不能正常生产经营。 佛思特生物公司提供的重整可行性报告显示:佛思特生物公司以生物医药为主导产业,经营领域较为尖端,拥有发明专利3项,采用国内外先进的发酵生物技术,具备年产100吨透明质酸、1000吨L-谷氨酰胺的生产能力,客户群体稳定,产品市场需求旺盛,未来盈利能力可观,具有较高的重整价值。 佛思特生物公司提交了股东会决议、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诉讼情况登记表、专项审计报告、重整可行性报告、职工清册、职工安置预案、社会保险缴纳统计表等。 本院认为,佛思特生物公司是依法成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具备申请重整的主体资格。该公司在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住所地位于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该公司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资金严重不足、财产不能变现,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足以认定。该公司主营业务技术水平较为先进、经营领域较为尖端,客户群体稳定,产品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应当认定其具备法定的重整原因并具备重整条件。故本院对其提出的重整申请,依法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东营佛思特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