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502执768号
申请执行人:东营垚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大渡河路502号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EL27MX。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东营佛思特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淮河路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69733617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营垚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营佛思特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4月3日通过司法专邮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告知书,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履行义务。
2.本院于2019年4月3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有部分银行存款,并已进行冻结措施。
3、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再次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和车辆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有部分银行存款,及车辆信息,因被执行人在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进入破产管理程序,申请执行人已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报了债权,因此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4、本院通过传统查控的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信息,因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故未进行查封。
5、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申请执行人不申请悬赏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案件款50000元未能得到清偿。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和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