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佛思特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东营市正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东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东营佛思特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591民初747号之一
原告:东营市正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泰安路北青州路东三千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28617345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胜坨镇府西(永莘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164884076M。
诉讼代表人:东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11月20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东营佛思特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淮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69733617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金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大王镇驻地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16496069X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金宇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东营市经济开发区东八路与北一路交汇处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55215670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东营市正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东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东营佛思特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金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金宇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4月16日以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市正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以和解处理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市正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58元,减半收取计4479元,由原告东营市正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