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5执保29号
申请保全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20000757013137P,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关山路552号。
法定代表人:**元,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东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521164884076M,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胜坨镇政府西(永莘路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东营佛思特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500769733617R,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淮河路7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统洲化工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50058453112XD,住所地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港北一路南、港西一路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与东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东营佛思特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统洲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东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东营佛思特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统洲化工有限公司300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出具担保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东营佛思特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统洲化工有限公司300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未按期提出书面申请的,视为自行放弃权利。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田鑫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