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5执保33号
申请保全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500706160719Q,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270号。
法定代表人:**,该行行长。
被申请人:东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521164884076M,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胜坨镇府西(永莘路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500164881393C,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胜坨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东营佛思特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500769733617R,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淮河路7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6年2月21日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申请人:***,女,1967年6月20日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本院在审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与东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佛思特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东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佛思特生物工程有限公司、***、***2580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出具担保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佛思特生物工程有限公司、***、***2580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未按期提出书面申请的,视为自行放弃权利。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田鑫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许受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