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电瓷集团输变电材料有限公司

某某与大连电瓷集团输变电材料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辽02民终13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电瓷集团输变电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东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大连电瓷集团输变电材料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辽0291民初79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令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自2015年11月至今的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231,128元。事实与理由: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定的劳动合同第十六条约定,甲乙双方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负担的部分由甲方代扣代缴。上诉人在2015年11月至2020年9月期间属于被被上诉人劝回家,被上诉人承诺上诉人在职开多少钱回家就开多少钱,保险和公积金应该按上诉人的原岗位工资的基数缴纳,被上诉人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上诉人退休了才发现公积金比别人每个月少100元,可见保险也一定少缴了,直接影响了上诉人的退休金。被上诉人的承诺有工友视频为证。被上诉人没有兑现承诺,上诉人按被上诉人的承诺开到手的最低工资标准应该是3,400元左右,即原岗位的工资。作为法官有责任去工厂取证查看同岗位的其他员工的当年工资额,只有法官才有这个权利,而法官却只听被上诉人的一面之词来判决,判决错误。上诉人所提出的各项请求均有依据,恳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大连电瓷集团输变电材料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上诉人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恳请二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支付自2015年12月至2020年10月退休之前的工资差额27,318元;2.公积金差额3,210元;3.误工费99,000元(2019年至2022年5月,计33个月每月3,000元之后另算);4.诉讼费100元;5.交通费500元;6.材料费1,000元;7.两次的律师费10,000元;8.精神损害赔偿100,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与大连电瓷有限公司于2003年11月26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该公司改制为被告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与大连电瓷有限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于次日即2017年10月10日与被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告自2015年10月起至2020年10月,被告允许原告居家,原告属于在职离岗人员。2015年至2020年,被告每月支付原告的月平均工资分别为3,926元、3,685元、3,535元、3,511元、3,480元、3,450元,高于辽宁省大连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2020年10月,原告正式退休领取退休金。原告于2022年5月17日向大连金普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请求被告支付2015年12月至2020年10月退休之前的工资差额27,300元、公积金3,210元;材料费1,000元;律师费1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费100,000元,该仲裁委于同日作出大金劳人仲定字[2022]第1325号不予受理决定书。原告不服该决定,于法定期限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关于原告主张的工资差额。原告提交的证据(微信截图、劳动合同、工人登记表、新招收工人登记表、退休人员审批表、工资统计表、回城申请表、证明、设备事故报告单、公积金流水、视频)无法证明被告2015年12月至2020年10月期间发放的工资标准少于双方约定标准,被告发放的工资标准亦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公积金。住房公积金不属于法院受理的范围,一审法院不予处理。关于原告主张的误工费(2019年9月至2022年5月)。原告未举证证明2019年9月至2022年10月存在误工事实及损失的计算依据;2020年10月后,原告正式退休领取退休金,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诉讼费、交通费、材料费、律师费、精神损害赔偿,均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均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关于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自2015年12月至2020年10月期间发放的工资标准少于双方约定标准,其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未予支持,符合法律规定;关于上诉人主张的公积金,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本院不予处理;关于上诉人主张的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交通费、材料费、律师费,均不属于双方当事人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