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豫0425执306号
申请执行人:中瑞华兴(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府前西街40号205室191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330249108Q。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1427251***********。
被执行人:河南润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峡县龙乡路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33175520650。
被执行人:***,女,198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峡县五里桥镇五里桥村宋营组100号,公民身份号码4113301983********。
被执行人:***,男,1967年12月26日出生,哈尼族,住河南省西峡县五里桥镇五里桥村宋营组100号,公民身份号码4129231967********。
关于申请人中瑞华兴(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南润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豫0425民初7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河南润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润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8945元;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审判长)
审判员(合议庭成员1)
审判员(合议庭成员2)
***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