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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河南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09民初4570号 原告:***,男,1983年4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 被告:河南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1年9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系员工)。 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635元,减半收取计281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