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09民初4570号
原告:***,男,1983年4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
被告:河南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1年9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系员工)。
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635元,减半收取计281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