沐淼(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县韩宇航工贸有限公司、沐淼(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21执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县韩宇航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红沙滩路488号。
法定代表人:谢志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腊正平,上海市锦天城(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沐淼(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文翔路218号2楼F区104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县韩宇航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沐淼(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到位123566元,剩余的部分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0121执16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本案执行依据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买    彦    军
审判员 李    丽    军
审判员 阿斯哈尔别克江阿别克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    文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