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21财保16号
申请人:乌鲁木齐县韩宇航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谢志猛,系乌鲁木齐县韩宇航工贸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腊正平,上海市锦天城(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莉华,上海市锦天城(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沐淼(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建生,系沐淼(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乌鲁木齐县韩宇航工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沐淼(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乌鲁木齐县韩宇航工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沐淼(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101,03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乌鲁木齐县韩宇航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沐淼(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101,03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乌鲁木齐县韩宇航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福宏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