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021民初766号
原告:江西文青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金山口第三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1327716270K。
法定代表人:杨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丽,系该公司股东,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南省衡洲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联合新村泉塘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0185031881H。
法定代表人:唐崇宇,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江西文青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衡洲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原告江西文青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文青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湖南省衡洲建设有限公司已经付清货款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省衡洲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文青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23元,减半收取3261.5元,由原告江西文青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余建波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陶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