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1021执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文青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金山口第三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1327716270K。
法定代表人:杨文,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满洲里联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市合作区进口木材工业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781747939980B。
法定代表人:王秀权,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文青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满洲里联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解放牌蒙E×××××车辆属被执行人满洲里联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满洲里联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解放牌蒙E×××××车辆一辆。
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期间不得为该车办理过户、设立权利负担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熊 军
二0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彭嘉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