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1021执6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西文青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金山口第三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1327716270K。
法定代表人:杨文,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满洲里联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市合作区进口木材工业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781747939980B。
法定代表人:王秀权,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城县人民法院(2020)赣1021民初15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满洲里联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少量存款已被法院冻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无股权投资登记,在车辆管理部门有车辆登记记录已委托外地法院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无法变现,在南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无房产登记记录,在抚州市住房公积金南城县办事处无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在江西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无保险记录,2021年2月2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满洲里联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00000元,2021年3月10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100000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0年3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熊 军
审判员 饶水根
审判员 范 宇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彭嘉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