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021民初1041号
原告:江西文青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南城县金山口第三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1327716270K。
法定代表人:杨文,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丽,公司销售经理,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建材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抚河南路609号江耐大厦10楼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4MA398LDJX1。
法定代表人:彭燕燕。
原告江西文青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建材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江西文青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私下协商好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文青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江西文青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宁 可 行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饶敏孜书记员饶敏孜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021民初1041号
原告:江西文青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南城县金山口第三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1327716270K。
法定代表人:杨文,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丽,公司销售经理,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建材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抚河南路609号江耐大厦10楼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4MA398LDJX1。
法定代表人:彭燕燕。
原告江西文青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建材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江西文青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私下协商好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文青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江西文青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宁 可 行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饶敏孜书记员饶敏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