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021民初459号
原告:江西文青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金山口第三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1327716270K。
法定代表人:杨文,该公司经理。
被告:吉水桃花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城春雨路88号附楼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2MA361XQ098。
法定代表人:杨剑武,该公司经理。
原告江西文青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水桃花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西文青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西文青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50元,减半收取18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鹤峰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杨 琴
书 记 员 吴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