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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某某和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临沭县青云镇黄河村村民委员会西黄河村民小组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9民初3860号 原告:青岛***和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龙城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787597137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有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有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临沭县青云镇黄河村村民委员会西黄河村民小组。 负责人:***。 青岛***和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临沭县青云镇黄河村村民委员会西黄河村民小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立案。原告青岛***和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青岛***和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和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青岛***和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曹珊珊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