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305执保373号
申请人:广西家源香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漓江路26路国展购物公园1-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052730558W。
法定代表人:周美伶。
被申请人:桂林灵川县博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川县八里街“九龙花园”6幢2**3层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334852063X4。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广西家源香盈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桂林灵川县博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广西家源香盈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桂林灵川县博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94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桂林灵川县博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94000元的财产。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申请人上诉诉讼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194000元的保证担保(保单号:PZPP19450103060000000003)。
具体保全措施由本院执行局采取。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奕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