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305执1480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家源香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漓江路**国展购物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052730558W。法定代表人周美伶。
被执行人桂林灵川县博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川,住所地灵川县八里街&ldquordquo;6幢2**3层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334852063X4。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男,1973年03月22出生,汉族,住广西灵川县灵川镇灵西路**,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女,1973年03月22出生,汉族,住广西灵川县定江镇八里街开发区银庄小区**,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执行人广西家源香盈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桂林灵川县博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桂0305民初25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桂林灵川县博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06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扣除被执行人桂林灵川县博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01.39元,尚有95737.61元未履行(包含执行费1350元)。本院经网络查询及向银行、不动产、证券、股权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桂林灵川县博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桂林灵川县博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桂林灵川县博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可重新恢复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 捷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冯 涛
书 记 员 刘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