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2民初662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人):南宁江元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169号金桥农产品批发市场7号楼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340318365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家源香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桂林市七星区漓江路26号国展购物公园1-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052730558W。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南宁江元锦商贸有限公司与广西家源香盈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申请人南宁江元锦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于2021年7月19日作出(2021)桂0102民初6622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广西家源香盈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00000元的财产。
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南宁江元锦商贸有限公司以其与被申请人广西家源香盈实业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广西家源香盈实业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南宁江元锦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西家源香盈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0000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或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 林
人民陪审员 何 贞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