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305民初4616号
申请人:***,女,196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
被申请人:广西家源香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七星区漓江路26号国际购物公园1-1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052730558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广西家源香盈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广西家源香盈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的申请提供担保,并承担担保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广西家源香盈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