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222民初3225号之二
原告:***,男,汉族,1963年12月15日出生,住广西柳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壮族,1985年11月1日出生,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
被告:广西家源香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漓江路26号国展购物公园1-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052730558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广西家源香盈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6.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宁 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