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305财保227号
申请人:广西科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新区振兴路90号3#生产楼三层B座3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8MA5KBM5KXM。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广西家源香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漓江路26号国展购物公园1-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052730558W。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4日向南宁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西家源香盈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27991.5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2022年12月14日,南宁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我院于2022年12月16日签收。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8日交纳财产保全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家源香盈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27991.5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160元,申请人已预交。
具体保全措施由本院保全组采取。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睿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