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执行人:明光市锦上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
被执行人:安徽顺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滁州市。
明光市锦上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与安徽顺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滁仲裁字(2014)第33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拔被执行人安徽顺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9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