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鲁1526执1843号
申请执行人:高唐县铸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鱼丘湖街道322省道南侧大赵村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聊城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新区九州街道中华路艾科尔创新服务中心科研办公1号楼14楼140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聊城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振兴西路89号三里铺小区13号楼1单元101室。
被执行人:***,男,196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青年林街31号内3。
申请执行人高唐县铸诚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聊城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聊城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高唐县铸诚工贸有限公司货款43706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因申请执行人高唐县铸诚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聊城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申请恢复原生效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2025)鲁1526执1843号案件
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