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503财保77号
申请人:聊城金贝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6944264193,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振兴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执经理。
被申请人:聊城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66677576A,住所地:聊城市高新区九州路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茌平区。
申请人聊城金贝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聊城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金额12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聊城金贝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聊城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金额120000元。
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聊城金贝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