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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远洋玻璃钢有限公司、山东和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784执2303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市远洋玻璃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新安街道三教堂村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和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新安街道汶水南路2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作出的(2019)鲁0784民初1035号民调解书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148012.54元及利息,案件保全费1260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立案后,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风险告知书,并告知其应当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查明财产的,可以申请本院调查。但申请执行人既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未向本院申请财产调查。 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后当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2日内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申报财产的义务,(2019)鲁0784民初1035号民调解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交纳申请执行费义务均未履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于2019年11月12日、12月17日2020年2月6日、4月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并划拨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9800元,已过付给申请执行人,另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对外投资登记信息。 二、通过对被执行人所在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以(2019)鲁0784执2303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在本院(2020)鲁0784执274号案件中应得的案款15万元。 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本院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上述法律文书已在中国执行公开网上公示。 本案因未能执行到位,债权138212.54元及利息,保全费1260元均未能实现。申请执行费费被执行人未缴纳。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依职权采取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等,已采取公开告知方式向当事人进行了公开,并释明了案件执行不能的风险、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形式要件及实质要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案件终本后的后续管理等规定。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并表示其已不能再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通过多种手段、方式对被执行人财产实施查找,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此外,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将案件执行完毕,本案继续执行已无必要,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9)鲁0784执23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持本裁定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3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于德江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