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时代工艺包装有限公司

萍乡市时代工艺包装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313执502号 申请执行人:萍乡市时代工艺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湘东区荷尧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690994945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7年0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 申请执行人萍乡市时代工艺包装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8)赣0313民初4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到公积金中心、到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保全阶段冻结了**在工商银行××支行、交通银行××渠路支行的银行账户。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在萍乡农村商业银行湘东支行营业部账号为62×××45的存款以675341元为限进行了冻结,冻结期限为壹年。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人员的执行措施。执行人员到青山××葡萄村对被执行人的情况进行了调查。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货款661061元,案件受理费10410元,财产保全费3870元,另被执行人**须承担本案执行费9153元,目前未执行到任何款项。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8年12月4日向申请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胡自伟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