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时代工艺包装有限公司

萍乡市时代工艺包装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313民初439号 申请人:萍乡市时代工艺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湘东区荷尧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690994945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建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萍乡市。 申请人萍乡市时代工艺包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6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自愿以其自有的赣J×××××号小型客车(车辆识别号:********4673)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670000元或等值财产。 二、冻结担保人**所有的赣J×××××号小车(车辆识别号:***********4673)的车辆过户手续,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龙世华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荣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