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313民初439号
申请人:萍乡市时代工艺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湘东区荷尧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690994945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建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萍乡市。
申请人萍乡市时代工艺包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6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自愿以其自有的赣J×××××号小型客车(车辆识别号:********4673)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670000元或等值财产。
二、冻结担保人**所有的赣J×××××号小车(车辆识别号:***********4673)的车辆过户手续,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龙世华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荣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