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时代工艺包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萍乡市时代工艺包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313民初947号 原告:***,男,1990年5月6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萍乡市时代工艺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湘东区产业园B区13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萍乡市时代工艺包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0年9月1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传票等材料。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计4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