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赣03民初100号
原告:***,男,198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萍乡市时代工艺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荷尧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6909949457。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金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西时代工艺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工艺包装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时代工艺包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国作登字-2019-F-00880599、备案号为B20200503120910382的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销毁库存产品,删除网上侵权链接;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支出1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为作品名称《山茶一味》的作者,著作权人为原告。原告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申请作品登记,登记时间为2019年9月9日,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9-F-00880599,作品类别为美术作品。原告于2020年5月3日向深圳数字作品备案中心对《山茶一味》进行备案,备案号为B20200503120910382,备案日期为2020年5月3日。原告的作品《山茶一味》将山脉与茶叶结合,用于茶叶包装上,贴合茶产品本身的特质。被告时代工艺包装公司成立于2009年6月29日,经营范围为铁、纸、木材料包装产品加工、销售及出口贸易。被告在其1688的“萍乡市时代工艺包装源头”店铺销售名为“新款复古200克357克普洱茶饼礼盒空盒***茶饼盒茶叶包装盒”的侵权产品,根据网站中商品详情及最后实际拿到手的侵权产品可以看出,被告所销售的侵权产品上的图案与原告作品《山茶一味》整体构图、主要图案的线条与要素、表达方式相同,被告未经原告授权许可,擅自对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进行复制、发行,侵害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
被告时代工艺包装公司辩称,被告不存在侵权行为,被告销售的《***实》礼盒上的美术作品有合法来源。被告不是产品的生产商而是产品代理商,已经尽到了审慎审查产品相关权利义务的责任。一方面被告是在案外人泉州市和丰包装用品有限公司提供涉案作品登记证书及相关权利文件后才正式下单在线上销售该礼盒,另一方面案外人泉州市和丰包装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作品经过福建省版权局审查且颁发了作品登记证书,其著作权合法,作品内容与原告作品也有区别,明显是两幅不同的作品。被告通过案外人江西优加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案外人泉州市和丰包装用品有限公司下单订购涉案礼盒,分3次共计订购了1100套,每套成本20元(14元进货价格、2元运费、4元打包费),成本共计为22000元,每件线上销售价格为22元,总销售金额为24200元,1100件礼盒共计盈利2200元。之所以阿里巴巴线上显示可售数量远远超过实际存货数量是因为线上可销售数量是人为填报,并不需要任何凭证,网络销售的通常做法都是会填报数量比实际存货多,给消费者制造一种存货充足放心购买的印象。本案涉案产品上线不久就遭遇全球性的疫情,直至产品下架实际线上销售没有几个月。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于2019年9月9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登记,取得美术作品《山茶一味》的作品登记证书,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9-F-00880599。该作品登记证书记载作品创作完成日期为2019年5月6日,首次发表日期为2019年5月6日。原告还于2020年5月3日将美术作品《山茶一味》在深圳数字作品备案中心、深圳市创意设计产权促进会进行备案,备案号为B20200503120910382。被告时代工艺包装公司成立于2009年6月29日,经营范围包含铁、纸、木材料包装产品加工、销售及出口贸易。被告时代工艺包装公司在阿里巴巴网站开设有“萍乡市时代工艺包装源头”店铺。2020年7月31日,原告的代理人来到厦门市开元公证处,在公证员监督下,在被告于阿里巴巴网站开设的“萍乡市时代工艺包装源头”店铺购买了产品“新款复古200克357克普洱茶饼礼盒空盒***茶饼盒茶叶包装盒”(***实)1个,支付费用22元。所购买产品邮寄至厦门市开元公证处封存。经当庭现场拆封,包装内含有蓝色包装袋及蓝色包装盒一套,包装上印有山峦及树叶组成的美术作品,并题有“***实”字样。
另查明,案外人***于2019年12月4日经福建省版权局登记,取得美术作品《***实》的作品登记证书,登记号为闽作登字-2019-F-00102044。该作品登记证书记载作品创作完成日期为2019年1月15日,首次发表日期为2019年2月15日。原告代理人在被告处所购买的涉案包装盒上美术作品与***作品登记证书所附样本图片完全一致,与原告作品登记证书所附样本图片有差异。
本院认为,本案系著作权侵权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
原告诉称认为被告销售的茶叶包装盒上使用的图案与原告作品《山茶一味》整体构图、主要图案的线条与要素、表达方式相同,被告未经原告授权许可,擅自对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进行复制、发行,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被告提交了案外人***的作品登记证书,以证实其销售的包装盒上所使用图案系案外人***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作品,包括以下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提供了作品《***实》的作品登记证书,被告包装盒上使用的图案与作品《***实》完全一致,与原告作品《山茶一味》并不相同。因此,被告销售的包装盒上的图案具有合法来源,原告主张被告的销售行为侵害了原告著作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销毁库存产品删除网上侵权链接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被告关于其使用的并非系原告作品,不构成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辩解意见成立,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艳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汤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