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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利思达网业有限公司与阿克苏恒丰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皖1222执856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利思达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城关镇工业园东区。 法定代表人:范某。 被执行人:阿克苏恒丰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南城区314国道996公里处恒丰糖业有限公司办公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王某。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皖1222民初10551号民事判决(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3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 2.二次通过总对总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提交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股份、证券、银行存款、网上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 3.因被执行人既不及时履行义务又不申报财产,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并限制其高消费。 4.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家庭及经济情况,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5.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安徽利思达网业有限公司,将执行情况向其通报,并征求其意见,其对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表示认可,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后,再申请恢复执行。 鉴于本案经穷尽执行措施,仍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皖1222执85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翥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