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皖1222执856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利思达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城关镇工业园东区。
法定代表人:范某。
被执行人:阿克苏恒丰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南城区314国道996公里处恒丰糖业有限公司办公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王某。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皖1222民初10551号民事判决(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3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
2.二次通过总对总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提交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股份、证券、银行存款、网上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
3.因被执行人既不及时履行义务又不申报财产,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并限制其高消费。
4.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家庭及经济情况,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5.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安徽利思达网业有限公司,将执行情况向其通报,并征求其意见,其对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表示认可,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后,再申请恢复执行。
鉴于本案经穷尽执行措施,仍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皖1222执85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翥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