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629民初2022号
本院于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对原告神府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洛川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陕0629民初2022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陕0629民初2022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六页增加第三段内容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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