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鄂2827执10号
申请执行人***,女,土家族,湖北省来凤县人。
申请执行人***,女,土家族,湖北省来凤县人。
被执行人湖北博诚钢化玻璃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诉被执行人湖北博诚钢化玻璃制造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1月30日所作出的(2015)***中民终字第009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因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2016)鄂民申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1、本案由本院提审;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本院认为,因本案已经再审,且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经合议庭合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5)***中民终字第009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