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28民初4646号
原告***,男,197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
被告易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长垣市
被告***,男,197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市。
原告***与被告易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易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撤回对被告易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