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易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28民初4646号 原告***,男,197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 被告易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长垣市 被告***,男,197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市。 原告***与被告易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易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撤回对被告易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