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6民初6136号之一
原告:科提斯流体技术泰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刁铺扬子江北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凯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凯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霍桐实验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和丰路176号3幢。
法定代表人:***。
原告科提斯流体技术泰州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霍桐实验仪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原告科提斯流体技术泰州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科提斯流体技术泰州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73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由原告科提斯流体技术泰州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