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6民初6136号
申请人:科提斯流体技术泰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刁铺扬子江北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凯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凯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霍桐实验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和丰路176号3幢。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科提斯流体技术泰州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霍桐实验仪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科提斯流体技术泰州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霍桐实验仪器有限公司人民币160,000元的等额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霍桐实验仪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