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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清县万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德清县利通绢纺塑化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521执11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德清县万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MA2D1AE63,住所地德清县新安镇新安大道313号德清新安围巾交易市场10幢2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德清县利通绢纺塑化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4461649,住所地德清县新安镇太平桥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升力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MA2DFX2K0,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高新区东源智能产业园8幢102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德清县万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清县利通绢纺塑化有限公司、浙江升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作出的(2022)浙0521民初13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213624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与被执行人就本案执行款1213624元的支付事宜达成庭外和解,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浙0521执1166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