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521民初2575号
原告:杭州国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径山镇小古城村俞11组樟山10号。
法定代表人:黄国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是,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升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高新区东源智能产业园8幢102号-1楼-101-104。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国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升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原告浙江诺盾过滤机械有限公司于同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国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国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40元,由原告杭州国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