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升力建设有限公司

遂某某竹木有限公司、浙江升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521民初2570号之一 原告:遂***竹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遂昌县云峰街道***铜锣山。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苏***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苏***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升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高新区东源智能产业园8幢102号-1楼-101-104。 法定代表人:***。 原告遂***竹木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升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原告遂***竹木有限公司于同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遂***竹木有限公司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遂***竹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33元,保全费2920元,合计7353元,由原告遂***竹木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