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浙0783民初1521号
原告:东阳市某五金店,经营场所浙江省东阳市横店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7xxxxxxxxxxxx。
经营者:邵某,男,196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阳市某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阳市某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杜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东阳市某五金店与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其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阳市某五金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东阳市某五金店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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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