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783民初6065号
原告:浙江吉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东栅街道富润路69号2层230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罡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东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横店镇八仙街25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吉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东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吉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吉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吉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浙江吉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