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浙宝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浙江东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0271民初1771号 原告:北京浙宝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661563273K,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玉泉路远洋沁山水小区10号楼10层10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东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578715934T,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河东区河东路196-1号中亚国际大酒店7层。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浙江东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731518532F,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横店镇八仙街2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浙宝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东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浙江东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7日立案。原告北京浙宝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北京浙宝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浙宝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北京浙宝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112929.42元),由原告北京浙宝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本院退还原告北京浙宝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112904.42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