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顺丰聚氨酯有限公司

绍兴市顺丰聚氨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绍兴市顺丰聚氨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7)浙0604执3764号 绍兴市顺丰聚氨酯有限公司、绍兴市制冷设备厂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绍兴市顺丰聚氨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绍兴市制冷设备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2017)浙0604民初9700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7年12月12日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履行本案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案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日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送达回证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案号(2017)浙0604执3764号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结案通知书一份受送达人绍兴市顺丰聚氨酯有限公司送达地址绍兴市袍江新区启胜路13606753629;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代收人及代收理由 年月日备考 填发人:***送达人:***、*** 注:(1)送达民事、行政诉讼文书,按照或参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办理。(2)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送达回证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案号(2017)浙0604执3764号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结案通知书一份受送达人绍兴市制冷设备厂有限公司送达地址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新沙村0575-82050241;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代收人及代收理由 年月日备考 填发人:***送达人:***、*** 注:(1)送达民事、行政诉讼文书,按照或参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办理。(2)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