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604执3764号
申请执行人:绍兴市顺丰聚氨酯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袍江新区启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6795751171。
法定代表人:单长兴。
被执行人:绍兴市制冷设备厂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新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284851191。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绍兴市顺丰聚氨酯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浙0604民初970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2月12日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绍兴市制冷设备厂有限公司在(2017)浙0604执3764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绍兴市制冷设备厂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95130.85元(含执行费5740.85元)及应支付的相应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黄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