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顺丰聚氨酯有限公司

绍兴市顺丰聚氨酯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6民终27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灵敏,男,196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市顺丰聚氨酯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袍江新区启圣路。
法定代表人:单长兴,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绍兴市顺丰聚氨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602民初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于2016年8月27日向上诉人***邮寄送达了2016年9月14日上午10时10分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的传票,由其签收后,在上述传票通知时间内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872元,减半收取2936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董伟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沈杰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