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澄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绍兴天澄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603民初5873号
原告:聂圣好,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学兵、***,湖北领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
被告:绍兴天澄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钱清街道三西村5幢。
法定代表人:童奇。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天一公寓1幢0107室、0108室2楼。
原告聂圣好与被告**、绍兴天澄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原告聂圣好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聂圣好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